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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 09 Thu 2014 20:01
立院臨提 建請放寬補充保費標準
- Jan 09 Thu 2014 19:47
營業人辦理職業訓練課程收入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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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辦理職業訓練,收取訓練課程收入,屬於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尚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 Jan 08 Wed 2014 13:48
商品盤損與商品報廢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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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盤損與商品報廢大不同,營利事業應依情形分別適用列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與商品報廢兩項損失時,應多加注意兩者差異性,依正確規定分別列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商品盤損僅對於營利事業之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且查明屬實,得予認定。惟若是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則係屬商品報廢之範圍。商品報廢及商品盤損,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損失外,應分別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調查),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局特別指出,近日於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列報商品盤損金額1千萬餘元。該公司說明該等商品係屬破損、呆滯而廢棄不再出售且盤損率未達1﹪,惟僅檢附員工盤點存貨紀錄,未提供報請該局調查核准文件,或經會計師盤點之查核簽證報告,且該商品盤損為機械五金類,依商品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致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補充說明,為簡化營利事業報備之勘查程序,加速案件審理,財政部於101年11月26日修正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作業要點,將報備案件得採書面審查之條件由報備金額新臺幣350萬元提高為500萬元,以減少徵納雙方作業。
- Jan 08 Wed 2014 13:44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存貨報廢及災害損失之報備案件可依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報告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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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存貨報廢及災害損失之報備案件可依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報告核實認定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及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等而報廢,所有營利事業可依會計師簽證報告核實認定者,不需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中區國稅局指出財政部於97年11月1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704548630號令,已將原只限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經會計師簽證可免於報備之規定,放寬為所有營利事業均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不用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另營利事業若能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者,亦得核實認定報廢損失,不用向國稅局報備。有關災害損失部分,亦可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認定。其他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若不採會計師簽證者,仍應向稽徵機關報備,但得以書面審核之金額上限,由原新臺幣250萬元,修正提高為350萬元。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可善用會計師簽證作業簡化報備流程;同時也籲請會計師於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工作時,應於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中詳實敘明查核內容及結果,以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 Jan 06 Mon 2014 22:11
製作不實薪資印領清冊,虛報薪資,小心受罰!
- Sep 21 Sat 2013 22:32
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同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未滿183天之外籍勞工(以下簡稱非居住者),應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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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同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未滿183天之外籍勞工(以下簡稱非居住者),應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居住者,如全月給付薪資所得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應按給付額扣繳6%;若給付薪資所得為基本工資1.5倍以上者扣繳率為18%,並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其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向稽徵機關完成扣繳申報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