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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存貨報廢及災害損失之報備案件可依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報告核實認定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及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等而報廢,所有營利事業可依會計師簽證報告核實認定者,不需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中區國稅局指出財政部於97年11月1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704548630號令,已將原只限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經會計師簽證可免於報備之規定,放寬為所有營利事業均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不用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另營利事業若能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者,亦得核實認定報廢損失,不用向國稅局報備。有關災害損失部分,亦可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認定。其他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若不採會計師簽證者,仍應向稽徵機關報備,但得以書面審核之金額上限,由原新臺幣250萬元,修正提高為350萬元。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可善用會計師簽證作業簡化報備流程;同時也籲請會計師於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工作時,應於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中詳實敘明查核內容及結果,以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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