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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網路)

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同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未滿183天之外籍勞工(以下簡稱非居住者),應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居住者,如全月給付薪資所得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應按給付額扣繳6%;
若給付薪資所得為基本工資1.5倍以上者扣繳率為18%,並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其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向稽徵機關完成扣繳申報作業。


舉例說明,A公司102年9月2日發放薪資得25,000元予非居住者之外籍勞工甲,因給付總額為基本工資1.5倍(19,047*1.5=28,570元)以下(註:102年4月1日起,基本工資為19,047元),應於102年9月11日前依扣繳率6%向國庫繳納稅款1,500元(25,000*6%)並辦理扣繳申報。

該所提醒,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居住者,應按全月給付總額辦理扣繳,並於發放當日起算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以免發生短扣稅款或逾期申報而遭受處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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